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更一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07號上訴人 呂全偉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 律師複代理人 張世東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淑玲 律師複代理人 張雅蘋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啟龍 律師被上訴人 梁建偉
黃憶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安傑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呂淑玲法官汪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