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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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10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彭建山附件一:
(一)聲請人主張聲請日前五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故請提出五年內營業活動、營業額資料證明,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之。
(二)聲請人稱於夜市賣小吃,每月扣除成本後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稱因家用支出及會錢債務分別積欠「 魏雅琪 2萬元」、「 張藝妮 37萬元」、「 黃仁萍 28萬元」、「 賴盈伶 22萬5仟元」,請補提收受借款及合會單等相關資料證明,並釋明每月固定還款於三位債務人,係哪三位?並提出還款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稱承租永大夜市、中洲寮夜市、仁和夜市之攤位,分別為每半年19,200元、19,200元及9,600元,請提出繳付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受扶養親屬 張盛皆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暨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六)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分擔之比例及家系表。
(七)聲請人應提出2年內在各證券公司買賣股票往來交易紀錄,若無,亦請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無往來紀錄之證明。
附件二:
(一)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向台新商業銀行申請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不成立,請釋明當時協商還款方案為何?及未能接受之原因為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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