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李美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叁仟肆佰伍拾柒元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叁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美菊分別於民國(下同)107年7月20日及民國(下同)108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6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7月20日起至民國(下同)109年7月20日止分2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6.000固定計息。
2.新臺幣24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8年6月10日起至民國(下同)113年5月20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8年9月20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2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8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7.89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8年10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58,805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菊│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233457││八年十月二十│││││元││日起│││├──┼───┼─────┼──────┼──────┼───────┤│002│新臺幣│李美菊│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25348││八年十月二十││八九│││元││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菊│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33457││八年十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李美菊│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25348││八年十月二十││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