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236號原告 周泓偉 被告 楊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8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4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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