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再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新北地方法院等間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年9月1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1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另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救字第224號)已經本院於109年10月27日裁定駁回,原告逾期未抗告,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於該卷足稽,並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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