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麥崇銘 即乙全企業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8萬6,271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08萬6,2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楊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