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8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曾展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