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6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黃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