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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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債權人 黃清福 債務人 王福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肆萬陸仟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支票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5年12月31日│100,000元│96年1月2日│0000000│├──┼──────┼────────┼──────┼────┤│002│96年1月30日│100,000元│96年1月30日│0000000│├──┼──────┼────────┼──────┼────┤│003│96年2月28日│100,000元│96年3月1日│0000000│├──┼──────┼────────┼──────┼────┤│004│96年3月30日│100,000元│96年3月30日│0000000│├──┼──────┼────────┼──────┼────┤│005│96年4月30日│100,000元│96年4月30日│0000000│├──┼──────┼────────┼──────┼────┤│006│96年4月30日│100,000元│96年4月30日│0000000│├──┼──────┼────────┼──────┼────┤│007│96年5月30日│100,000元│96年5月30日│0000000│├──┼──────┼────────┼──────┼────┤│008│96年5月30日│100,000元│96年5月30日│0000000│├──┼──────┼────────┼──────┼────┤│009│95年12月9日│46,000元│95年12月11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