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可稽,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被告與告訴人乙○○達成和解,有和解書一紙可稽,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