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3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璨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璨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楊璨榮因竊盜等數罪,均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而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確定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茲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之意旨(即附表編號1至3;4至7;8至9之罪,曾已定應執行刑或於該判決定執行刑)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侵害法益、各次犯罪時間間隔等量刑因素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應執行刑之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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