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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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00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憲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8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憲男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姚憲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姚憲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琮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2月2日晚間某│105年8月9日23、24│││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85號│字第6926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98│106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7月21日│106年6月27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98│106年度審訴緝字第23││││號│號││判決├────┼──────────┼──────────┤││判決│105年8月24日│106年7月1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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