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621號聲請人 林康英 聲請人 孫景雲 聲請人 孫景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君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聲請人(聲請人孫景雲、孫景明表明已拋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3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3621號聲請人 林康英 聲請人 孫景雲 聲請人 孫景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君毅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之聲請人(聲請人孫景雲、孫景明表明已拋棄)。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