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9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91號聲請人揚山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季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