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0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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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0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074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郭秀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麗華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計算方式。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