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沈錫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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