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107號上訴人民生主義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縣政府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96年10月24日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07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項前段「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06月0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07月04日總統公佈,並於96年08月15日起施行),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楊莉莉法官曹瑞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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