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易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54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文華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