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樹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