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 陳翔 議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1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0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0年7月26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翔議苗栗縣華南銀行頭份分行110年1月10日300,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