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3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39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壹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莉萍於民國92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9年11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71,896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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