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景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景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景訓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均增列「108年度毒偵字第120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1243號、108年度偵字8482號」;附表編號1至3之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案號,均增列「108年度訴字第1241號、108年度訴字第1358號」),其中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曾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等情,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種類及程度、犯罪時間長短、間隔,及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情,衡酌比例原則,裁定定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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