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8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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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28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郭峻麟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明文件,即信用卡申請書,其上未有聲請人之簽章,尚難確認雙方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權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郭峻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