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65號聲請人 吳春連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吳進添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號6樓之4)之配偶,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7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進添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