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6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一弘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6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一弘 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胡修辰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