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抗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247號抗告人 李翠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林進興 間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 李翠華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翠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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