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922號聲請人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相對人 陳旻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九日無條件支付…」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四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九日無條件支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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