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苟來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苟來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苟來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4年5月3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宜靜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