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75號原告 黃欽羣 即全合室內裝潢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律師
許文仁 律師被告原色國際時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1,107元(1,537,300元+起訴前利息3,8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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