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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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6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傅金銘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榮芬 、 周美足 間因103年度訴字第2076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