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2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2344號聲請人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榮貴 代理人 高子涵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湯仲湖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財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湯仲湖之配偶 廖素雲 之曾祖父 廖進登 ,係台中市○○區○○段○○○○號之土地共有人,聲請人擬訴請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惟土地共有人廖進登已於民國29年4月23日死亡,又輾轉繼承上開共有土地之被繼承人湯仲湖另於民國101年2月25日死亡,且被繼承人湯仲湖無子嗣,他順位繼承人亦已死亡。為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為此狀請本院選任湯仲湖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湯仲湖(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經本院於101年8月22日以10
1年度家聲字第107號裁定指定被繼承人親屬會議成員,此有上開裁定影本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又該親屬會議成員已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廖翊溱 而陳報於本院並聲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此另有本院101年度司家催字第229號聲請狀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既已有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則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湯仲湖之遺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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