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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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5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575號原告 黃美娟 被告 郭子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9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子銘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係於101年11月5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收戳章可稽,依照上開說明,原告既係於上開刑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顯非合法,從而,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附此敘明。
三、據上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魏俊明法官錢衍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