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其他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2號原告 楊靜玲 被告屏東縣屏東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蘇文俊 被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代表人 李淑惠 被告屏東縣政府代表人 周春米 被告司法院代表人 許宗力 上列當事人間其他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為此,本院前於民國112年7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112年7月18日寄存於原告起訴狀所載送達地址之派出所,並於112年7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31至32頁)在卷可憑。
㈡、惟原告迄今尚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查詢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見本院卷第33至34頁)在卷可查。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