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簡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訴人 孫金陵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被上訴人 歐月珍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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