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告 金泰興 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曲振瑩 被告 陳榮盤 被告 陳榮男 被告 陳榮銳 被告 陳維茵 被告 陳維成 被告 陳維哲 被告 陳維理 被告 許麗容 被告 洪秀月 被告 陳維真 被告 陳維娟 被告 陳維格 被告 陳予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6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4,749,546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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