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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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志成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七年度執聲家字第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志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志成前犯放火燒燬其他物件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七年三月九日以法授矯字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九條準用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十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書記官葉惠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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