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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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18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翁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