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40號聲請人雅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94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5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玫君┌─────────────────────────────────────┐│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崴立科技股│台灣中小企│94年8月3日│19,404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分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