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陳關鸞 被告 王博玄
林黎娜 張智欽 陳信雄 王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參拾陸萬玖仟陸佰貳拾參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參仟貳佰伍拾陸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5,000,000元,系爭不動產土地部分之價額以公告現值計算則為10,369,623元(詳參附表:金額計算說明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369,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鴻璋┌────────────────────────────────────────────┐│附表:金額計算說明表│││├─┬───────┬────┬───┬────────┬──┬─────────────┤│編│供擔保物之坐落│公告現值│面積│土地現值│權利│備註││號││(元/㎡?)│(㎡)│(公告現值×面積)│範圍│(土地價值與擔保債權額說明)│├─┼───────┼────┼───┼────────┼──┼─────────────┤│1│金門縣金湖鎮太│2,000│850.10│1,700,200元│1/1│⑴二筆土地價值總計為:│││湖劃測段208號│││││3,328,680元。│├─┼───────┼────┼───┼────────┼──┤(1,700,200+1,628,480)││2│金門縣金湖鎮太│2,000│814.24│1,628,480元│1/1│⑵二筆土地分別設定抵押權予│││湖劃測段209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即被告││││││││王博玄)、及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即被告林黎娜),各││││││││設定擔保債權額2,000,000││││││││元。││││││││⑶二筆土地共同擔保債權額為││││││││4,000,000元。│├─┼───────┼────┼───┼────────┼──┼─────────────┤│3│金門縣金湖鎮太│2,000│875.41│1,750,820元│1/1│⑴土地價值為1,750,820元。│││湖劃測段137號│││││⑵擔保債權額為3,600,000元│├─┼───────┼────┼───┼────────┼──┼─────────────┤│4│金門縣金湖鎮新│2,000│509.25│1,018,500元│1/1│⑴土地價值為1,018,500元。│││頭段550號│││││⑵擔保債權額為1,800,000元│├─┼───────┼────┼───┼────────┼──┼─────────────┤│5│金門縣金湖鎮新│1,500│996.41│1,494,615元│1/1│⑴三筆土地價值總計為:│││頭段274號│││││4,271,623元。(1,494,615│├─┼───────┼────┼───┼────────┼──┤+463,008+2,314,000)││6│金門縣金湖鎮新│1,200│385.84│463,008元│1/1│⑵三筆土地共同設定抵押權予│││頭段577號│││││被告王玉娟,擔保債權額為│├─┼───────┼────┼───┼────────┼──┤15,600,000元。││7│金門縣金湖鎮新│6,500│356.00│2,314,000元│1/1││││頭段1219號││││││├─┴───────┴────┴───┴────────┴──┴─────────────┤│⑴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為25,000,000元。││⑵系爭不動產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則為10,369,623元。││⑶由上述備註欄可知,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皆少於債權額,因此以物之價額為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369,623元。││⑷本件應徵裁判費為:103,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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