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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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207號債權人 黃信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玉年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求利率按年息百分之七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票據關係
為年息百分之六,依借款關係為年息百分之五)㈡約定於民國106年3月3日清償之釋明文件?若無補正本票
提示日期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貴欽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 司促 字第 15207 號裁定(106.06.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度 中小 字第 2494 號(106.09.18)[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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