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漏水修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02號原告 陳美雲 訴訟代理人 林振行 被告 林鉅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漏水修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但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附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3至2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
書記官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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