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財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選任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財管字第2號聲請人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暨埔子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吳寶田 代理人 繆璁 律師相對人即失蹤人翁 石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失蹤人 翁石權 之財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明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可得訊問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與失蹤人翁石權之關係,並提出訊問之必要性、可能性及該受訊問人與失蹤人翁石權之關係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