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張智賢 被告 李宗川 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蔡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二頁第九行、第二十三行及第四頁附表關於「55/1008」之記載,應更正為「5/15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7月19日
書記官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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