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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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後(刑保字第95002647號),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高偉文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