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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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8號原告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6年補字第88號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