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告台灣崇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太平洋祟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500萬股股票,依兩造原約定之每股新台幣(下同)
14.757元計算核定為73,7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