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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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小補字第1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8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志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