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146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146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24日上午10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汪維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起,逾期六個
月以內,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汪維屏
           法 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汪維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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