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小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小字第4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0000000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7月27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壹萬叁仟捌佰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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