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301號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權德 即順揚起重工程行、 劉士琪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劉權德即順揚起重工程行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並補正其營業登記資料,姓名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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